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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PC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设计要点

在EPC(设计-采购-施工)工程总承包模式下,合同履行周期长、涉及主体多、风险复杂度高。不可抗力条款作为风险分配的核心机制,其设计直接影响合同双方的权益保障和争议解决效率。本文结合法律规范与实务经验,总结EPC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五大设计要点。

一、定义与范围的明确性

不可抗力条款需结合EPC项目特点,明确界定事件范围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80条,不可抗力需满足“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、不能克服”三要素。在EPC合同中,可列举以下典型情形:

  1. 自然灾害:如地震、洪水、台风等;
  2. 政府行为:包括政策调整、禁令、征用等;
  3. 社会异常事件:如战争、罢工、疫情等;
  4. EPC特殊风险:设计缺陷导致的不可预见问题、供应链中断等。

二、通知与证明义务

及时通知是不可抗力免责的关键程序。条款需明确:

  1. 通知时限:通常要求事件发生后24-48小时内通知,超期可能丧失免责权;
  1. 通知内容:包括事件性质、影响范围、预计持续时间及初步应对措施;
  2. 证明文件:需由权威机构(如气象局、政府公告)出具,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。

三、责任分担机制

不可抗力后果需根据事件性质合理分配责任:

  1. 永久工程损失:由发包方承担,因其为工程所有权人;
  2. 施工设备损毁:承包方自行承担,遵循“所有者风险”原则;
  3. 人员费用与窝工损失:发包方承担停工期间必要费用,其他费用双方合理分担;
  4. 工期顺延:不可抗力持续期间自动顺延,无需承担违约责任。

四、合同后续处理规则

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,需约定合同履行的后续安排:

  1. 恢复履行:若事件消除且合同目的可实现,双方应继续履行;
  2. 解除合同:若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(如标的物灭失),可协商解除;
  3. 变更条款:调整价款、工期或技术标准,需经双方书面确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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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文章于2025年04月25日发表在 专题文章 分类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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