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pr152025
EPC项目中的设备所有权转移风险防范
发布:2025-04-15 08:51 字符数:1166 分类:专题文章
在EPC(设计-采购-施工)工程总承包模式下,设备采购与所有权转移是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。由于EPC项目涉及设计、采购、施工等多阶段协同,设备所有权的转移过程易因合同条款模糊、责任划分不清或第三方介入等因素引发纠纷。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与行业经验,分析设备所有权转移风险的成因,并提出系统性防范措施。
一、风险成因分析
1. 合同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
在EPC模式中,总承包人通常以自身名义签订设备采购合同,但设备最终所有权归属于发包人。这种“名义买受人”与“实际所有权人”的分离,可能导致供应商混淆责任主体。例如,部分案例中供应商将总承包人和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,要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。
2. 付款责任划分争议
设备采购合同中,若未明确约定付款义务方(如总承包人垫付或发包人直接支付),易引发争议。例如,某案例中法院认为总承包人作为合同直接签约方应承担付款责任,而发包人仅承担工程进度款支付义务,供应商因未明确约定最终付款方导致追偿困难。
3. 第三方介入与履约风险
设备供应商可能因分包商违约、调试延误或验收标准不明确等问题,主张设备所有权未完成转移。例如,因业主操作人员未到位或生产条件不足导致设备无法调试,供应商可能以“所有权未转移”为由拒绝交付技术文件或索赔。
二、风险防范措施
1. 合同条款精细化设计
- 明确法律主体与权责:在采购合同中清晰界定总承包人、发包人及供应商的权利义务,例如约定“总承包人代为采购,设备所有权自交付发包人时转移”。
- 付款条款分层设计:区分总承包人垫付与发包人直接支付场景,例如约定“发包人收到设备验收单后30日内向总承包人支付款项,总承包人收到款项后5日内向供应商付款”。
2. 风险转移与保险机制
- 投保设备运输与存储险:覆盖设备交付前的运输风险及存储期间的损坏风险。
- 引入履约担保:要求供应商提供履约保函,或发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,降低单方违约风险。
3. 分包管理与过程控制
- 严格审核分包商资质:优先选择与总承包人有长期合作记录的供应商,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设备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。
- 动态监控设备交付节点:通过数字化管理平台(如BIM系统)实时追踪设备制造进度、运输状态及安装调试情况,确保所有权转移条件满足。
4. 争议解决机制前置
- 约定仲裁条款: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(如ICC)或国内仲裁委员会,避免诉讼地司法管辖风险。
- 争议谈判机制:在合同中设置“争议谈判期”,要求双方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协商解决,避免直接诉讼。
三、典型案例分析
案例背景:某EPC项目中,供应商以“设备未完成调试”为由主张所有权未转移,拒绝提供技术文件。
法院判决:根据合同条款“设备所有权自交付发包人时转移”,法院认定供应商需履行配合调试义务,否则构成违约。
启示:需在合同中明确“交付”与“调试成功”的关系,例如约定“调试失败不影响所有权转移,但供应商需承担修复责任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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